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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开他人隐私信息 导致其遭受网络暴力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3-11-29 08:45

当下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平台记录、分享生活, 一些普通人也因优质的创作内容吸引众多粉丝跃升成为“网红”,拥有了大量的人气,但其中却有人不谨言慎行,甚至在网络平台随意公布他人信息、编发侮辱伤害他人的内容。

近日,赤壁市人民法院官塘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杨某与张某都是Tara女团的粉丝,都会在新浪微博中“Tara超话平台”发布帖子。

2022年10月13日至15日,杨某在新浪微博“Tara超话平台”公开了张某的真实姓名、QQ资料和聊天记录,并将自己的微博昵称改为“多人运动XXX先生”,捏造有关张某的不实信息,导致张某在新浪微博的“Tara超话平台”、粉丝群、微博群、QQ群、微信群中遭到网友攻击,张某认为杨某此举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杨某在新浪微博平台上捏造事实,未经张某允许公布张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导致张某遭受网络暴力,已经对张某的名誉造成了侵害。

庭审中,承办法官对杨某释法明理,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后,杨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杨某现场编辑了道歉信息发布在其微博平台,并向张某赔偿了相关损失300元,张某也表示不再追究杨某的责任,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杨某在微博超话平台、群聊内发布虚假信息,恶意“按键伤人”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给赵某造成了精神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处处都是直播间”的自媒体时代,人们既有可能成为施暴者,也有可能成为被网络暴力吞噬的受害者。

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拉好言论自由的“红线”至关重要,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限度。如果遭受网络暴力的侵害,也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以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避免“以暴制暴”。

(通讯员 李佳璇)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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