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通讯员徐宏彪 张诗俊)微信群因其便捷的沟通方式,被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中普遍使用。在微信群里无所顾忌地发布言论,甚至辱骂他人、随意“泄愤”,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近日,嘉鱼县法院官桥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在微信群辱骂他人侵害对方名誉权纠纷案。
胡某和罗某是同一村湾的邻居,2023年初,两人因门口停车问题产生矛盾。胡某多次在村湾微信群发表指向罗某的辱骂性言论,事发时该群有群成员75人。于是,罗某向官桥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进行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纠纷系辖区村民之间因生产、生活引发的误会。此案具有典型意义和教育意义,于是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通过二人所在的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经过法官释法析理,胡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法官的见证下当场向罗某表达了歉意。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胡某在村湾微信群里连续10日发布道歉声明,致歉内容需经法庭审核,并赔偿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依据以上规定,罗某要求胡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朋友圈也不是“自留地”,不能任性而为。不论是在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编辑:hefan
上一篇:
2岁男童颈动脉被玻璃碎片扎破 医护合力从死神手中夺回生命
下一篇:
城区面积最大、功能性最强—— 书台社区香城书房开放
咸宁新闻网讯通讯员沈江林报道:日前,崇阳县国土资源局邀请县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人,就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进党委(党组)9月11日上午,市委中心组举行专题学习会,集中研学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讲好纪检监察战线先进...
通讯员吴奇图为簰洲湾镇党纪法规“大篷车”进村宣传时的情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哪些变化?据悉,自“十进十...
6月26日,赤壁市73名来自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预备党员,在该市烈士陵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通讯员肖梦妮聂爱阳李世贵摄。
据悉,该活动是赤壁市委确定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系列活动之一,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融媒体中...
29日晚,由市委宣传部主办、市直机关工委、市文化和旅游局承办的咸宁市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我和我的祖国》文艺晚...
国家主席习近平6日在人民大会堂为柬埔寨太后莫尼列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勋章”颁授仪式。监制丨申勇策划丨史伟邢彬记者丨...
咸宁网讯通讯员薛娇报道:近日,崇阳县纪委监委启动“以案五说”党风廉政警示教育下基层大宣讲活动。据悉,宣讲活动旨在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一、免去白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
3月29日,咸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通过集中学习和讲座等方式进行培训,增强领导干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