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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公民个人信息 夫“唱”妻“和”双双落网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0-12-21 08:20

咸宁网讯(记者原子 通讯员肖华 黄倩)为找工作挣钱补贴家庭开销,咸安一男子经人介绍干起利用网络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勾当。而妻子明知丈夫的行为违法仍参与其中。记者日前从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咸安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判处其妻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初,急于找工作补贴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咸安男子汪某某,经人介绍通过网络软件收集他人信息贩卖赚钱。因与介绍人发生矛盾,两人合伙干一段时间后,汪某某开始单干。

汪某某通过电脑网上搜索“博购企业”“微信开通状态检测”等网络软件,收集电信、银行、证券、车辆、房地产、注册等行业的信息资源,包括电话号码、姓名、住址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他将收集的信息以每条0.01元至0.5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批量售卖,用自己及其妻子陈某的微信、支付宝收取赃款,将部分款项提现至其银行卡账户。从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其银行卡以提现方式进账累计32万余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百万条。陈某明知丈夫汪某某利用互联网从事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仍参与收款,并偶尔积极配合发送公民个人信息给买家,其中2019年11月12日以2000元的价格向买家发送公民信息1万条。

因涉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2月4日,汪某某、陈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今年1月9日,经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今年3月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至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9月17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汪某某、陈某夫妻二人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陈某共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汪某某情节特别严重、陈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两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而陈某是从犯,可减轻处罚。

日前,咸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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