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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再翻船 骗税48万获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0-12-08 08:57

咸宁网讯(记者原子  通讯员肖华)两年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打起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歪主意。日前,这位“贸易公司老板”被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3年6月20日,杨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杨某并未就此改过,而是又打起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歪主意。

2015年4月9日,杨某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某贸易有限公司,自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25日至11月1日期间,杨某以公司名义办理出口贸易(并没有真正的货物出口),用其堂哥名下某服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再向税务部门报出口税,完成后提取2%的代理费用。短短5个月,该服饰公司开具给杨某贸易公司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合计2831500.25元,税额481354.99元,价税合计3312855.24元,申请出口退税481354.99元。

杨某公司的行为引起税务部门的警觉,在对其公司例行核查时,发现其公司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为虚开和伪造,涉嫌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并将线索移交给公安部门。

2018年12月23日,杨某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咸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1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到咸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咸安区检察院受理后认为,杨某以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近日,咸安区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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