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原子 特约记者蒋昊)明知他人违法犯罪,却还助其逃跑。近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窝藏案件,三被告因犯窝藏罪分别领刑十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
2018年10月,刘某甲(化名)得知赤壁市公安局对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开始调查后,邀约潘某某逃到海南省三亚市。潘某某联系唐某帮助在三亚市租赁一套房屋供刘某甲藏匿。今年1月8日,刘某甲、刘某乙(化名)因涉嫌犯罪被赤壁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
当天,刘某乙逃到三亚市与刘某甲汇合,在得知赤壁市公安局已展开抓捕活动后,刘某甲等人决定经云南西双版纳逃往缅甸。同年1月9日,潘某某打电话给唐某要求其联系车辆前往云南昆明市。次日,唐某驾车载乘刘某甲、刘某乙和潘某某前往昆明。途中,朋友“陶姐”向唐某发微信告知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涉嫌犯罪,唐某没有理会仍驾车将刘某甲、刘某乙送往昆玉高速公路某服务区。
今年1月10日,刘某甲联系盛某要其租赁车辆并带一名本地司机于第二日到昆玉高速公路某服务区,盛某便邀约刘某于当日晚在昆明租赁一台商务车,由刘某驾车前往余家海服务区。同年1月12日,盛某、刘某与刘某甲等人在某服务区会合,刘某甲、刘某乙、潘某某从唐某驾驶的车辆转移到盛某的车上,刘某甲告诉盛某自己被赤壁市公安局查处,要盛某帮助将自己及刘某乙、潘某某偷渡至缅甸,盛某同意后安排刘某驾车走“老路”绕开边防检查站前往西双版纳,且刘某乙安排由另一辆小车在前面探路,后在关坪边防检查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赤壁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盛某和刘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还帮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遂判决三人犯窝藏罪,盛某领刑一年,唐某和刘某各领刑十个月。宣判后,盛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
法官表示,情与法之间、利与法之间,当局者迷,容易被“义气”绑架或被利益诱惑,让侥幸心理蒙蔽了明辨是非的双眼。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者,必定付出惨痛代价。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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