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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陷困境 通山执行干警巧结“骨头案”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19-09-17 08:53

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原子  通讯员阮洋溢  张麦琪)8年前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案,被执行人不履行赔偿义务,外出打工失联,法院为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后受害人因病去世……记者日前从通山法院获悉,经过该院执行干警不懈努力,寻找到被执行人,成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2011年1月10日,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杨某驾驶小型货车从九宫山镇往洪港镇行驶,途经洪港镇姚家畈村路口时,与横穿马路的该县洪港镇车田村村民程某相撞,造成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程某伤残综合评定六级。通山法院判决由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程某护理费151116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受害者程某申请法院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杨某应赔付申请人程某151116元,自2016年起每年12月20日前给付30000元,直至偿清之日止,如杨某未按期给付,程某要求法院按判决书一次性执行全部标的。

案件虽然达成和解协议,但杨某仍未按该协议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案件历经数年,承办法官有的已调离执行岗位,有的已经退休,但案件执行仍无眉目。考虑申请人的家庭生活困难,通山法院开通绿色通道,为程某申请司法救助20000元。2017年申请人程某因病去世。鉴于案件的特殊性,通山县法院启动案件恢复程序,加大执行力度,将案件交给办案经验丰富的执行干警聂宏伟承办。

聂宏伟接受案件后,迅速梳理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经过多方寻找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聂宏伟数次手机联系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耐心讲解执行政策,打消其不愿履行义务的想法。通过多次电话沟通,让被执行人认识到不遵守诚信的厉害关系,并终于促使杨某从外地赶回通山向申请人程某的亲属一次性付清赔付款151116元,并且追回了司法救助金20000元,使一件原已领取了司法救助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成功得到圆满执毕。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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