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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首饰换钱“孝敬”母亲 “孝子”难逃法律制裁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19-08-28 10:11

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原子  陈诗傲)还有半个多月就到中秋节了,可23岁的咸安男子李某却不能陪家人过节了。因为去年中秋节的前一天,李某因为身上没有钱买礼物回家过节,动起歪心思的他竟偷走朋友表姐价值2.5万元的首饰。日前,记者从咸安法院获悉,因犯盗窃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9月23日,中秋节的前一天,李某与朋友柏某、周某借住柏某的表姐秦某家中。当晚,秦某不在家,李某趁两名好友不注意,偷偷溜到秦某的房间,找到秦某放在卧室床头柜的首饰盒,从中盗走了一条黄金项链、两枚黄金戒指、一枚男士钻石戒指和一块手表。

作案以后,李某继续回到房间睡觉,第二天中秋节一早,便将其中一枚小黄金戒指当了1300元,买了一些螃蟹带回家,还给了母亲几百元过节费。过了十几天,李某发现秦某没有察觉首饰被盗,于是又将其他首饰当掉。

2018年11月的一天,秦某想戴首饰搭配一下衣服,发现首饰盒是空的,连忙打电话询问柏某是否有见到。柏某这才想起来,李某偷盗首饰的那晚曾不慎将手表从口袋中掉了出来,于是认为李某有嫌疑。

经过私下协商,李某同意以1.8万元的金额赔偿秦某的损失,并打了一张欠条。然而,李某在付了7000元之后便没有再还款,秦某于是报警。今年6月,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向被害人秦某退还被盗手表及赔偿2.5万元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咸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还赃物、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减轻从轻情节,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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