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方达星 通讯员袁晓娟)近日,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涉嫌失火罪一案移送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某某成为咸安区今冬以来因过失烧毁森林被追刑责的第一人。
11月1日,是我省进入森林防火戒严期的第一天。当日14时30分,咸安森林公安接到报警称,横沟桥镇孙田村29组发生森林火灾。案情就是命令,该局迅速指令白云派出所成立专班赶赴现场,一边协助当地干部群众积极灭火,一边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经查,此次森林火灾是当地村民刘某某燃烧谷草时不慎引发,山火于当天下午16时左右被当地干部群众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导致森林受害面积44.5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随后被依法刑事拘留。11月28日,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重点防火期。在戒严期内严禁烧荒、烧草、烧秸杆、野炊、燃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违者轻微的依法给予林业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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