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毛亚轩 通讯员 张琰 龙婷)近日,嘉鱼县两男子胡某、孙某分别因涉嫌非法制作枪支罪,一人被刑拘一人被批准逮捕。
今年10月26日,根据线索核查,嘉鱼县公安局对该县男子胡某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自制枪支一把和17颗射钉弹、62颗气枪铅弹、75颗钢珠弹以及12颗步枪弹壳。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改装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当日,警方传唤胡某调查。
据了解,胡某1994年9月1日出生,2013年和2017年分别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据他交代,2016年七八月份,一个做装修的朋友杨某送给他一把射钉器,并称可以将此射钉器改装为枪支。随后,他网上搜索相关内容就发现有多射钉器改装相关知识和改装示例。于是他在2016年10月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然后根据网上所学知识组装到射钉器上,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药弹的枪支,并成击发2次。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胡某于今年11月10日被嘉鱼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无独有偶,今年10月,嘉鱼县公安局根据线索核查,发现该县陆溪镇界石村村民41岁的孙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扣押了枪管一个、枪身一个、空包弹50个、钢珠83颗。11月2日,嘉鱼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当日下午,孙某主动投案自首。经市公安局鉴定,孙某上缴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
据孙某交代,因为家里穷,看到别人用射钉枪改装的枪支打猎,他也想用枪打点野味卖钱改善生活。因为以前干过装修,知道这种改装枪的后面一部分是射钉枪改造。于是他就在网上买了一把射钉枪(用火药推进射钉),然后在网上搜到了改造射钉枪的视频,按照视频的方法自己做了一把,改装后试射过三次。
鉴于孙某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犯罪后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嘉鱼县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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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同时根据刑法有关条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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