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原子 通讯员邓丹 袁燕) 自己和朋友宵夜时要他人买单,对方不从大打出手致其轻伤。日前,嘉鱼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街头蓄意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对三名涉案人员判处有期徒刑。
2016年5月,被告人左某、魏某、李某等人在嘉鱼县鱼岳镇西正街旁一烧烤摊宵夜时,左某见李四(化名)路过此处,要求李四为其宵夜付款,李四未同意,左某等三人遂对李四拳打脚踢,并用板凳将李四殴打致轻伤一级。案发后,左某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调解,三人共赔偿李四2.8万元,并得到了李四的谅解。
嘉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魏某、李某结伙无事生非,共同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当庭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最终,嘉鱼法院依法判处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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