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原子 通讯员 陈继井 王沁)记者3日从通山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县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当庭宣判县林业局对郑某等人毁林采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县林业局对郑某等人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2011年3月至2013年间,郑某等人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通山县慈口乡西垅村张剑山“牛头月”、“木马叉”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灌木林地2.0776公顷、0.7811公顷开采金矿。
2012年3月、2013年底,通山县林业局要求郑某等人恢复“牛头月”、“木马车”两处植被,郑某等人虽在两处撒了草籽,但却因无人看护而成活率不高。通山县林业局也未对郑传日等人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1月22日、4月30日、8月3日,通山法院以郑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了郑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通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山县林业局在郑某等人非法采矿、毁坏森林、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过程中,未责令郑某等人恢复山林原状,未尽到更新造林的监管职责,致使国家生态公益林资源处于受破坏状态,已经构成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虽然被告目前已经采取了措施对森林进行了复绿,但仍应当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故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该案是通山县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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