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香城都市报记者 毛亚轩 通讯员 张琰 吴程)在办理毒品案件时,毒贩们往往都会进行自我辩解,妄图将贩卖毒品的性质降格为持有毒品的性质,以此来逃避法律的严惩。如何鉴别这二者区别,保障法律的公正?近日,嘉鱼县检察院胡某某贩卖毒品案依法提出抗诉,在咸宁市检察院支持下,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将原判有期徒刑1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自2010年开始,居住在嘉鱼县鱼岳镇一出租屋内的胡某某染上了吸食毒品的陋习,因长期吸食毒品,胡某某于2012年8月和2013年11月两次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但在出狱后,胡某某仍不知改过,多次贩毒售卖他人。
2016年2月23日晚,胡某某以2.5万元的价格在武汉购买了麻果805颗和冰毒26小袋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并当场从其背包中查获了其所购买的毒品,共计净重110.38克。
通过缜密的补充侦查,嘉鱼县检察院发现胡某某曾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属于屡教不改的累犯,主观恶性大,最终县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胡某某提起公诉。
然而在一审判决时,胡某某当庭辩称其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并非贩卖,故法院对其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5万元。但嘉鱼县检察院认为,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原判决认定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影响量刑,遂提出抗诉。
经审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支持抗诉。2017年3月8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改判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改判后,其刑期增加3年,罚金增加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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