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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女子付定金购商铺退钱遭拒 定金订金差别大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6-03-18 10:47

  咸宁新闻网讯(记者 陈志茹 实习生章羽婷)近日,通山一女士交纳1.5万元定金认购了一套商铺,但之后她要求退款时,却屡遭开发商的拒绝。专业人士提醒,市民给付定金或订金时一定要注意,以免遭受无谓的损失。

  3月5日,通山县的陈女士在咸宁光谷锦华置业预付了1.5万元定金,预购了一套10.96平方米的商铺。没多久,陈女士决定不购买商铺了,便找到咸宁光谷锦华置业,要求退还定金1.5万元,但屡遭开放商拒绝。

  3月11日,记者来到锦华置业售楼部,售楼小姐张女士表示,定购协议是具有法律效益,定金属于房款的一部分,不能退款。

  市工商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收据分“定金”和“订金”两种方式,“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受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不予退还,只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房产局开发科李科长认为,定购协议签订后,定金不是完全不能退,需要双方协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就只能去人民法院起诉。

  咸宁市宁华律师事务所殷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担保法》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即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拒绝订立商铺买卖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以,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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