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记者 赵骥 通讯员 陈继井 阮兰琦)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李某的银行账户被骗子利用,在收到受害人款项后,不配合警方返还损失,经法院判决悉数返还。
2015年7月22日,杨芳一村民赵某经“他人”得知“县消防大队”需安装一批摄像头的消息,并按对方提供的电话与“县消防大队肖队长”取得联系。双方谈妥价款后,“肖队长”称其还急需购买一批军用帐篷,但自己与以前的供应商闹了矛盾,请赵某帮忙采购。随后,赵某又按“肖队长”提供的“供应商” 联系方式,在电话中与对方商定12顶帐篷最低价款为69600元。当日,赵某将全部款项汇入“供应商”提供的李某的银行账户。后经人提醒方知被骗后,赵某立即报案。通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及时将此账户冻结。经查,李某并非犯罪嫌疑人,他拒不承认此账户系其在银行开户,也不配合将上述款项支取给赵某,赵某无奈诉至法院。
因被告李某经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被告李某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入账69600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当得利,李某应承担返还义务。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李某返还其账户内6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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