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王凡、通讯员柳军霞报道:近日,崇阳县12315投诉举报中心内,60多岁的闻先生夫妇向工作人员反映,几日前,他们仓促与一家房产开发商签下购房合同,并预交2万元定金。但看房后对房子不满意,而之前交的定金却退不了了。
记者随该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深入调查了解到,闻先生夫妇与售房人员达成初步购买该处房产意见后,由于快到下班时间,夫妇2人当时没有看房。晚上在售房人员房屋紧俏的电话提醒下,夫妻两人一合计,第2天一大早就交付了2万元定金。
如今,看房后对户型不满意,老夫妻俩后悔了。因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小区商品房认购书》,销售方拒绝了老夫妻退还定金的要求。
工商部门认为,商品房买卖是一项大宗消费,经营者不仅有义务将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所有情况事先告知消费者,还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
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前,闻先生在未看房的情况下交付定金,没有全面了解自己交付定金的担保内容。这种在不知情前提下签订“认购协议”的做法,有失公平,消费者在未享有知情权情况下交的定金,应当退还。
目前,在该县工商局和消费者委员会的督促、调解下,双方已达成和解,房地产公司退还闻先生现金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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