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香城都市报记者吴青朋 通讯员 江志鹏) 4月1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范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以及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1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司法局起草《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并通过咸宁市政府第43号令进行了公布。
《办法》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未经登记的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办法》明确了小饭桌经营者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自制生鲜乳饮品,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食品摊贩擅自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以外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同时,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要求,就餐学生超过30人的,参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有效的完善了我市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极大的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对《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进一步细化落实,推动了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步伐,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各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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