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赵晓丽报道:近日,网民“墨马姑娘”反映,前段时间,她交纳一部分的定金,购买一套商品房,但之后她要求退款时,却屡遭开发商的拒绝。开发商表示,定购协议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定金属于房屋全款的一部分,不能退款。
该网民郁闷不已:因为工作变动的关系,她不想购买这套房子了,所以想退掉定金,现在却是这种情形,该如何是好?
对此,市工商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收据分“定金”和“订金”两种方式,“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不予退还,只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房产局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定购协议签订后,定金不是完全不能退,需要双方协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就只能去人民法院起诉。
咸宁律师彭杨珊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担保法》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即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以,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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