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本月起高温天数增加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不变
咸宁新闻网讯(记者 庞赟)昨日“入伏”,随着高温天气的增多,我市高温津贴发放也将迎来高峰期。昨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今年我市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与去年一样,每人每天12元,发放时间为6至9月。
根据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去年,我市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有所调整。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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