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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该不该交物业费?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6-06-16 10:01

近日,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房地产领域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房调委”)成功调解一起因空置房拒交物业费引发的典型纠纷。经调解员耐心释法说理,业主当场付清拖欠五年多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则主动放弃违约金主张,双方握手言和。

据了解,某物业公司因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房调委申请调解。欠费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累计金额5000余元。业主在调解中陈述理由:一是购房时开发商曾口头承诺“老带新”可减免五年物业费;二是其房屋一直空置,未装修也未入住,没有产生生活垃圾,实际未享受物业服务,因此不应全额缴纳。

物业公司则坚持认为,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主管部门备案,且针对空置房首年已给予70%的优惠,后续年度无减免依据。

调解员在组织双方调解时,首先对开发商口头承诺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口头承诺无书面凭证,难以获得支持;更重要的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开发商的承诺对物业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针对空置房问题,调解员依据咸宁市相关政策解释:空置房首年可按70%收取物业费,但之后应全额缴纳。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保洁、保安、绿化、设施维护等服务于全体业主,个别房屋未入住并不降低整体服务成本。

为增强说服力,调解员还现场播放了类似案例的普法视频。经过耐心解释,业主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地方政策表示理解,态度明显转变。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业主一次性支付拖欠的物业费5000余元,物业公司放弃全部违约金。

本案是空置房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典型案例。调解员提醒广大业主:购房时的口头承诺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凭证;空置房并非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业主应依约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金等额外损失。

通讯员 游进


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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