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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骂人遭起诉 法院判决:连续10日道歉+赔偿800元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3-04-04 09:31

微信作为一款主流社交软件,已成为人们沟通交流和记录生活的重要平台,微信群也因其便捷的沟通方式被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中普遍使用。

但是在微信群里无所顾忌地发布言论,甚至辱骂他人、随意“泄愤”,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近日,嘉鱼县法院官桥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在微信群辱骂他人侵害对方名誉权纠纷案。

胡某和罗某是同一村湾的邻居,2023年初,两人因门口停车问题产生矛盾。胡某多次在村湾微信群发表指向罗某的辱骂性言论,事发时该群有群成员75人。于是罗某向官桥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进行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纠纷系辖区村民之间因生产、生活引发的误会。此案具有典型意义和教育意义,于是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通过二人所在的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胡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法官的见证下当场向罗某表达了歉意。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胡某在村湾微信群里连续10日发布道歉声明,致歉内容需经法庭审核,并赔偿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依据以上规定,罗某要求胡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朋友圈也不是“自留地”,不能任性而为。不论是在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通讯员 徐宏彪 张诗俊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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