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记者原子 特约记者蒋昊) 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持续了16年之久的排除妨碍案件日前被该院民二庭法官胡应文成功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此案案结事了,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2003年7月,田某某之妻杨某某与徐某某协商占用徐某某家土地搭建堆放杂物的棚子,并承诺徐家以后需要建房时可通知其拆除。2004年咸安区土地管理局为徐家及田家核发土地证时,将田家房屋范围登记错误,导致徐某某上访反映宅基地纠纷,为双方十多年矛盾的产生留下隐患。后咸宁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通知田某某办理更正未果后,并于2016年在媒体上刊登更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公告,同年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重新确定界址为徐某某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2017年3月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联合永安办事处对田某某超占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拆,但是拆除不彻底,杂物及杂物棚仍然存在,田某某拒绝拆除杂物棚,双方矛盾彻底激化,导致徐某某起诉至咸安区法院。咸安区法院多次调解未果后判决田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杂物棚,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二审由市中院民二庭法官胡应文承办。
曾多次获得咸宁中院调解能手称号的胡应文在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上诉人田某某占用邻居土地搭建杂物棚没有法律依据,合议庭也一致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田某某拆除符合法律规定,本可以维持原判,一判了之。其子陈述母亲杨某某就是因为本案纠纷突然去世,双方积有旧怨,双方因为本案纠纷多次上访,已发展为两个家庭的结怨。
考虑到双方为邻居关系,随时可能引发新的矛盾或激起更大的冲突,简单的一纸判决不利于矛盾的化解。胡应文分析认为双方诉争不到0.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只是纠纷的借口或导火索,一判了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积怨,若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双方家庭的积怨,于是发动双方亲属、朋友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苦口婆心的劝解,保持电话热线,细数本案已经给双方造成的精神伤害及可能存在的后果,最终在近日促成双方和解。双方当事人主动签署调解协议书,田某某承诺按照不动产权证的范围自行拆除违建的杂物棚,双方终于冰释前嫌。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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