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程隽报道:1月7日上午,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案为该院2019年公开审理并宣判的首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丁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害人洪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洪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丁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找雷某顶包。经事故责任认定,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洪某某为重伤一级。2018年8月,丁某某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依法有序进行,被告人在最终陈述时认罪悔罪,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经合议庭合议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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