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吴戈、黎小明报道:近日,通城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时,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监督侦查机关撤销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在通城县塘湖镇某餐馆吃烧烤时,看到在邻桌就餐的胡某、胡某某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遂上前劝阻。不料胡某不听劝阻,反而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去刺黄某,胡某被人拉住后,胡某某从其停放在餐馆门前的摩托车后座里拿出一包石灰粉撒向黄某的眼睛,黄某情急之下挥拳朝胡某某头部打去,致胡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该院审查该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在遭遇石灰粉撒眼,预料自己的眼睛可能会受到严重伤害时,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而对胡某某挥拳反击,是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挥拳反击造成胡某某轻伤未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遂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并主动撤案。
日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决定。
编辑:hefan
上一篇:
咸安区人民监督员 参与法治进校园活动
下一篇:
通山县检察院 档案管理通过省特级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