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 肖华、蔡迎春、吕力报道:9月18日,咸安区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村委会干部、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等,在区看守所举行逮捕必要性公开听证会。
7月25日,咸安村民熊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唐某发生争执,并用椅子将其右肩砸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熊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经与会人员评议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案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均有过激行为,犯罪嫌疑人熊某某虽对受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其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且能投案自首,并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经过当场公开审查和听证,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无逮捕必要。
最终,咸安区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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