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原子 通讯员蒋昊)没房、没车、没存款,名下无任何财产,“老赖”就可以不用还钱了?错!日前,市中院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纪要》的通知,此举标志着市中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了执行协作联动机制,成为破解“老赖”隐藏财产新手段。
《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需要冻结、解冻、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解冻。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应遵守穷尽执行原则,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住房不受影响的条件下,对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被执行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未清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余额及利息,对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余额及利息的部分,且符合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等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纪要》对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与委托贷款案件的执行作了明确规定。欠缴、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起诉期限届满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编辑:Administrator
上一篇:
咸宁市中院院长督导执行难
下一篇:
咸宁中院吹响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冲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