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来电咨询:刘某是某村的村民,家里承包有村集体的五亩土地。2007年,刘某一家外出打工,土地便交给堂弟耕种。堂弟在这片土地上种植了油菜、花生等农作物,长势喜人,收成也不错。2010年后,刘某一家在江苏镇江某厂工作渐渐稳定下来,很少回家。因刘某换了手机号码,堂弟与其断了联系。
2011年底,村集体提出,刘某已经失踪,这么久没有音讯可能已经死亡,要求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其堂弟提出,堂哥将土地委托自己代为耕种,土地没有荒废,堂哥刘某的承包合同也没有到期,村集体无权收回。但村长孙某坚决将土地收回并出租给自己的亲戚赵某。
2013年10月刘某回老家办事,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村里强行收回非法出租,非常愤怒,决定要讨一个公道,请求法律援助。
咸宁市司法局法宣科回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包方如果自己不愿耕种土地,可以自愿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承包方应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也就是说,个人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流转自己的承包地,但村集体组织不能在没有土地流转委托书的情况下,擅自将农户个人承包的土地非法流转。
刘某外出打工几年未归,并不能判定其失踪或死亡,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收回其承包土地并出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追及力,刘某可以要求村集体返还自己承包的土地,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赵湘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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