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年末,刘女士参加公司聚餐,喝了两杯就不胜酒力,便雇佣代驾公司的司机曹某把自己的车开回家。第二天刘女士酒醒后发现,车上存放的一台高档照相机不见了,向代驾公司和曹某索赔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咸宁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说法:车主和代驾公司签订合同时,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双方对车主身上财物和车内财物进行清理和登记的,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中发生财物丢失的,如不能证明是车主自身原因造成的,应视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代驾公司和代驾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双方没有对财物进行清理和登记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车主要对财物损失的事实和代驾司机的损害行为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车主确信代驾过程中车内财物丢失,可拒绝在服务单上签字,并通知代驾公司调查处置,也可直接报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毛和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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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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