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宋女士来电咨询:宋娟在与房主唐琳就房屋买卖问题协商一致后,唐琳突然提出,为了逃避税收,将69万元的房款在合同中只写39万。宋娟见唐琳如此体贴自己,感激之余自然满口答应。已经付清全部房款的宋娟,要求唐琳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唐琳却表示有人出高价,她不卖了。唐琳甚至承认当初提出的逃税之举,就是担心有人出高价,以便给自己留条退路。 “难道你就不怕我按照合同,向你索赔10万元违约金吗? ”宋娟提醒唐琳,可唐琳对此无动于衷。 ”宋女士问能否起诉。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回复:尽管宋娟与唐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必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但法院会以合同无效为由,驳回宋娟要求唐琳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既有宋娟与唐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成分,又有以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逃税这一非法目的成分,还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无效。 (毛和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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