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李老汉来电咨询:他今年72岁,老伴已经过世,膝下只有一个女儿,招赘了一个女婿上门。由于年老多病,李老汉生活已经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都需专人照料,最近几年,女儿女婿对李老汉的照顾日渐疏忽起来。村委会虽为此多次出面调解,但成效不佳。李老汉认为,女儿对自己疏于照顾,不尽赡养义务,其原因在于受女婿的管束。李老汉咨询,能否将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尽赡养义务。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回复:《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不包括女婿、儿媳,即法律没有规定女婿对岳父负有赡养义务。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因此,李老汉告女婿没有法律依据。(市司法局 毛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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