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刘洋报道:“这一案例,从侧面说明我在对单位的管理、领导上不够严格有力,感谢组织的及时发现和提醒,避免了我们小错酿成大错……”日前,咸安区直一机关单位负责人洪某某,因对本单位虚列项目支出、发票套取资金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接受区纪委诫勉谈话时表示,将以此为契机深刻反思,查摆问题,引以为戒。
这是该区纪委立足抓早抓小、坚持关口前移,用准用好“第一种形态”取得的成效之一。
今年以来,咸安区纪委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特别是坚持在用准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通过综合运用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抓早抓小抓预防,及时为党员干部敲“警钟”、亮“黄牌”,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
为确保“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形成常态,该区一方面规范和完善谈话方式,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关键环节入手,确保谈到“点”上,戳到“痛”处,让谈话对象发自内心知错、认错、改错,不使小毛病“捂”成大问题;一方面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结合问题发生的时间节点、性质类型、情节轻重和相关人员工作情况、一贯表现、认错态度等,“有的放矢”、切中要害地进行谈话、函询,引导谈话对象珍惜组织上给予的机会,把谈话看做组织的关怀和信任,切实维护纪律和规矩的权威性、严肃性。同时,对党员干部接受“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有关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流于形式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推动相关问题整改到位,保障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后半篇文章”落实。
“发现问题不提醒、不处置,是对党员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该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要通过用准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把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抓在日常、严在经常,防微杜渐、抓早抓小,用今天的“红脸出汗”,防止明天的“痛哭流涕”。
统计显示,今年1至7月,该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86人,其中约谈函询34人,诫勉谈话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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